2005年8月18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警用车牌挂在私家车上这样的行为是要被拘留的
本报首席记者 朱兰英 通讯员 张启航

  记者从省公安厅督察处获悉,我省最近连续发生2起冒用警用牌照被依法查处的案件。当事人均因贪图便宜,将路上捡到的或者伪造的警用车牌安装在自己车上,结果受到拘留和罚款的严厉处罚。
  8月9日,乐清市局督察队接群众举报:一辆非法悬挂“浙OC0396”牌照的柳州五菱小四轮货车上路行驶。接报后,督察队立即会同交警部门赶赴现场。经查,2003年三四月份,乐清市天成乡村民张某在104国道上捡到“浙OC0396”牌照,未上交交警部门,之后就安装在买来的报废柳州五菱小四轮货车上,用于运送稻谷和家用燃料。
  温州龙湾人张某是一家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,今年年初他雇佣的司机臧某在路过温州锦绣路时,拾到一块浙C·9069警用牌照,接着他们又花120元伪造了相同的另一牌照,同时挂在丰田佳美轿车上。而事实上,浙C·9069警用牌照的警车已被报废多年。今年6月,这辆“警车”被杭州市下城区交警大队五中队查获。
  据悉,2起事件的当事人分别被处以拘留5天和10天的处罚。省厅督察处有关工作人员介绍,捡到警用牌照应该立刻交给当地交警部门,因为套用警用牌照不但违反了《道路交通法》,同时也违法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》。根据警察法的规定,个人和组织非法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标志、制式服装、警械、证件,将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